<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7 来源: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审核机关

        对律师事务所的督查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部门规章】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现场检查

        1.“万名律师进乡村”、“万所联万会”活动开展情况。             

        2.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抽查,着重检查五大类业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情况、业务数据在自治区律师管理系统录入情况。

        锡盟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1.公证处开展利企便民情况。 

        2.公证处与不动产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情况。                

        3.推动公证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情况。

        锡盟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