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行署门户网站的关注与关心,关于公租房资格咨询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经与留言人沟通,留言人咨询申请公租房地区为正镶白旗。
按照正镶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64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包括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新招聘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岗位)、生态脆弱地区移民,牧区养老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分别出具认定证明。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务工人员,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白旗居住的相关证明;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三年(含)以上,且在本地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 平方米(不成套房屋按 50%计算面积);
(二)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收入的限制。
正镶白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