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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7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0 公开日期:2018-08-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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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00:00

         

         锡署锡署办发〔2016〕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锡林郭勒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成果,保障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能力。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做好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1.3.2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控制灾害影响。

            1.3.3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盟和旗县市(区)应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3.4依法规范,整合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优化联动机制。

            1.4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行署成立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盟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分管副盟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盟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2盟防控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全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拟定全盟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全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2.2.1盟林业局:承担盟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在盟防控指挥部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机场、车站和道路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疫区现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2.2.2盟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2.3盟财政局:负责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经费预算,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经费(含防控装备、物资储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保障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2.2.4盟公安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2.2.5盟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2.2.6盟科技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2.7盟水利局、住建局:负责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经济林、城区园林绿地及苗圃等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

            2.2.8盟交通局、邮政局、锡林浩特火车站、锡林浩特汽车站、锡林浩特民航机场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内有关承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保障应急处置需要调运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物资的输送,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2.2.9盟食药工商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市场监管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及制品经营、加工企业的检疫检查。

           2.2.10盟电业局: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本系统内和各相关企业不生产、使用未经检疫和除害处理的松木电缆盘及松木包装材料;加强协调,系统内调入物资设备禁止使用疫木作包装、铺垫和辅助材料,严格执行检疫申报、检疫、复检规定;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检疫检查及查处违规调入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

            2.2.11电信锡盟分公司、移动锡盟分公司、联通锡盟分公司: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协调,系统内调入物资设备禁止使用疫木作包装、铺垫和辅助材料,严格执行检疫申报、检疫、复检规定;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检疫检查及查处违规调入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

            2.2.12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锡盟支队、武警锡盟森林支队:在做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2.2.13盟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2.2.14中国人保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按照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对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理赔。

            2.3盟防控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盟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盟防控办),设在盟林业局。盟防控办主任由盟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盟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1盟防控办职责:承担盟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盟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提出本盟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的建议;组织修订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的鉴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负责全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的确定,组织处置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监督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的落实;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旗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完成盟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专家组职责:专家组由盟防控指挥部负责组建,由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盟林业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盟防控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盟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盟林业局局长)兼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组、检疫封锁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1应急组:由盟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旗县市(区)防控机构组成。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

          2.4.2检疫封锁组:由盟林业局、事发地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相关的机场、码头、车站、道路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2.4.3治安组:由盟公安局、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4.4宣传组:由盟委宣传部、盟林业局组成。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2.5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称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按照盟防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旗县市(区)防控办),设在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根据全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国有生态公益林区,国家启动实施生态建设、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区位重要的荒漠林、灌木林、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及边境、省(区)界地区列为重点预防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预防区。

            各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体系。

            3.2监测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专(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工作。盟农牧业局、水利局、住建局以及旗县市(区)防控办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盟防控办。

            3.3 鉴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盟防控办负责鉴定。盟防控办不能确定的,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直至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4检疫管理

            盟和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3.5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积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可能入侵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4应急响应

            4.1灾害的确认和分级

            4.1.1灾害的确认: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国外新传入我盟且国内无分布的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盟新发生的;自治区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4.1.2灾害的分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4.1.2.1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国外新传入我盟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1.2.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盟新发生的;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6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的60%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1.2.3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治区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2 分级响应

            4.2.1重特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接到旗县市(区)灾情报告后,盟防控办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盟防控指挥部确认并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工作,尽快控制灾情。及时向行署、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灾情。需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响应的生物灾害,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国家和自治区预案启动后,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案同时启动。

            4.2.2较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旗县市(区)防控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应迅速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并上报盟防控办,由盟防控办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后,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治,迅速控制灾情。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行署报告灾情除治情况。

            4.2.3一般灾害应急工作程序:旗县市(区)林业局要密切监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一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旗县市(区)防控办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并上报盟防控办,由盟防控办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防治,迅速控制灾情。及时向盟防控办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灾情除治情况。

            4.3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4.3.1灾情报告制度

            4.3.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盟防控办或旗县市(区)防控办报告。

            4.3.1.2旗县市(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确定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本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盟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4.3.1.3 盟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盟防控指挥部、行署应急办和自治区林业厅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4.3.1.4 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由盟防控办组织专家组或送自治区林业厅,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在鉴定评估工作结束后,对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盟防控指挥部、行署应急办和自治区林业厅,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报告。

          在送检时间内,事发地旗县市(区)防控办、盟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4.3.1.5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林业有害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3.1.6 盟林业局向毗邻省份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

            4.3.1.7 盟林业局接到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毗邻省份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通报后,需我盟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的,要在1小时内向盟防控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做好处置准备。灾情对我盟暂不构成威胁,需密切关注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盟应急办,并通知有关旗县市(区)防控办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4.4 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地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盟水利局、盟住建局,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4.3.2.1根据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及确认情况,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日内向毗邻省、盟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3.2.2接到毗邻省区、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通报后,盟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旗县市(区)林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2.3盟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害生物发生防治的信息。未经盟防控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及防治等相关信息。

            4.6通讯

            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各级防控指挥部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通畅,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与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4.7安全防护

            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防控。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提醒农牧民做好安全防护,不要在防治区放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8应急终止

            专家组根据疫情和防治效果,向盟防控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和后续防治意见,由盟防控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和后续防治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单位。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盟防控指挥部、旗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等善后处置工作。盟财政局及中国人保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和森林保险理赔资金。

            5.2 调查评估

          由盟防控办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评估报告应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行署、自治区林业厅报告。评估报告在应急结束后60天内报盟行署。

            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盟防控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盟、旗县市(区)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械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按灾害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异地调拨物资时,可由上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要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6.2资金保障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由盟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对口原则给予保障。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技术保障

            盟防控办随时掌握我盟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自治区林业厅等部门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盟水利局、住建局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盟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人员保障

            6.4.1 盟林业局、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建林业应急除治专业队伍。实行盟和旗县市(区)分级响应、二级联动的应急防控处置工作机制。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除治队伍的日常管理,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盟或旗县市(区)防控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6.4.2盟水利局、住建局要组建各自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除治队伍,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盟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盟林业局、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盟水利局、住建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盟林业局、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盟水利局、住建局每年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 应急演练

            盟林业局定期对各旗县市(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自治区林业厅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旗县市(区)、本部门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盟防控办备案。

            8.3.3 盟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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