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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7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0 公开日期:2018-08-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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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00:00

         锡署办发〔2015〕193号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标准,需经自治区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达到重大(Ⅱ级)事故标准,需自治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达到较大(Ⅲ级)事故标准,需行署协调处置的,由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行署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盟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行署分管秘书长、盟食药工商局局长担任;盟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盟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行署应急办,盟监察局、财政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农牧业局、商务局、质监局,二连浩特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盟食药工商局、粮食局、教育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民族事务局,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锡林浩特铁路车务段,锡林浩特民航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对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临时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食药工商局。

            2.3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行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1)盟委宣传部和行署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协调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行署应急办:综合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研判、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3)盟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4)盟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5)盟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6)盟卫计委: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组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价结论。

            (7)盟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盟食药工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盟农牧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二连浩特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食品进出口环节、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1)盟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包装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_365bet代理_网彩365平台下载、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2)盟商务局: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

            (13)盟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14)盟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5)盟住建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6)盟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7)盟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8)盟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9)盟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盟民族事务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餐饮单位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21)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等工作。

            (22)锡林浩特民航部门:负责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3)锡林浩特铁路车务段: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工作方案)。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

            2.6 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由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盟食药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盟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盟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盟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盟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盟委宣传部牵头,会同行署新闻办、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盟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盟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指挥系统(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盟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盟市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盟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和其他盟市通报我盟的相关信息。

            (7)其他渠道获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l)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l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上级响应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响应状态。核定为I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后,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响应机制。Ⅱ级和Ⅲ级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和行署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行署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统一部署,先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盟行署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盟市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并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l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行署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盟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有关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l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盟行署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形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后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盟直有关监管部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地各相关部门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7.2 培训、演练

            盟直有关部门要对参与应急行动各类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盟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盟市以上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盟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盟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旗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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