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7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文件;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1 公开日期:2018-08-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1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6月18日

          

          

          

          

          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在我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我盟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行署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盟旗两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盟级和旗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苏木乡(镇)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苏木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嘎查村法人等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公共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报送行署应急办备案;各苏木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报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备案。

          (二)各苏木乡(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旗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抄送盟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旗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报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盟直部门应急预案报送行署应急办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草原森林火灾地震洪涝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公共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