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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8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1 公开日期:2018-08-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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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1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锡林郭勒盟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全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暴雨洪水、融雪型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暴雨、融雪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兼顾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2、坚持落实防汛抗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

          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地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合理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6、坚持防汛与抗旱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雨洪资源补充水资源的不足。

          1.5工作目标

          防汛抗旱的总体工作目标为:确保遭遇现有防洪标准内的洪水水库不垮坝、重要河堤不决口,重要城镇和交通干线份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通过全力抢险救灾,尽量将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确保遇中等程度干旱时,生活、生产和牲畜用水安全;遇严重干旱时,生活用水基本有保障。

          2基本情况

          2.1河流水系

          全盟主要河流20条,大小湖泊1363个,其中淡水湖672个。共有四大水系:南部滦河水系;中部呼尔查干诺尔水系和锡林河水系;东北部乌拉盖水系。

          全盟水资源总量为33.2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7.3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0.23亿立方米/年;重复计算量为4.39亿m3。水资源可利用量19.7亿立方米/年,其中地表水可利用量3.99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16.34亿立方米。

          2.2防洪抗旱现状

          2.2.1工程现状

          (1)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全盟现有大、中、小型水库35座,总库容5.63亿m3。其中:大型水库2座,即乌拉盖水库总库容2.48亿m3;多伦县西山湾水库总库容1亿m3。中型水库5座,即锡林河水库总库容2003万m3;多伦县大河口水库总库容2645万m3;西乌乌珠穆沁旗高勒罕水库总库容3785万m3;阿巴嘎旗查干水库总库容6914万m3;镶黄旗赛音乌素水库总库容1495万m3。小型水库28座,总库容0.47亿m3。

          (2)各类防洪堤防15处,总长1056米。从2009年国家启动全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项目以来,截至目前,全盟已有7个旗县(市)的9条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累计治理河段长度达62.06km。治理后的河道防洪标准基本能够达到2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

          (3)现有各类机电水源井76374眼,其中抗旱应急水源井408眼;各类筒井5.4万眼,大小储水窖4000余处,自来水集中供水工程683处,城镇供水工程13处。

          (4)完成水保小流域治理面积558.435万亩。

          (5)现有塘坝12座,罐区2处,泵站14处。

          2.2.2非工程现状

          (1)全盟5个旗县市(锡市、太旗、黄旗、蓝旗、多伦)通过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共建成自动雨量站198个,简易雨量站 115个,视频监测站6个,自动水位站,3个,墒情站10个,预警广播站291个。实现了盟本级与二连浩特市及上述5个旗县市的防汛抗旱视频会商。

          (2)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全盟共有12个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其中3个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余为水利局内设机构,防汛专业人员20人。另有12个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其中全额事业单位7个,差额事业单位2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 个,从业人员149人。

          (3)防汛抗旱物资。全盟防汛抗旱部门现有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12座,占地面积 1.32万平方米。防汛抢险储备物资主要有铅丝、编织袋、草袋、土工布、土石方、木材、汽油和柴油等。抗旱设备主要有钻机12台,物探找水设备1台,空压机1台,水量测定仪1台,拉水罐车8台。

          2.3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防洪工程建设不完善。目前经过近几年的中小河流治理,各旗县主城区的防洪工程体系已基本建成,防洪标准明显提高,但个别易发山洪的乡镇、村的防洪工程尚不完善,急需资金投资建设保护沿河村落的堤防工程。

          二是防汛抗旱投入长期不足,欠账太多。各旗县市(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防汛监测、指挥手段落后,宣传、培训、演练力度不够。

          三是抗旱基础设施薄弱。耕地和可利用草场上布设的旱情监测站点稀少,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的土壤墒情和受旱情况,抗旱水源工程严重不足。

          四是防汛抗旱机构建设亟待加强。各级防汛抗旱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人员少、技术力量弱、人才断档、设备差等问题,组织建设急需进一步加强。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旗县市(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石油、电力、通信、铁路、交通、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1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盟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总指挥:行署盟长

          常务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盟长

          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盟水利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盟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行署应急办、盟水利局、盟财政局、盟农牧业局、盟经信委、盟煤炭局、盟公安局、盟民政局、盟住建局、盟交通运输局、盟卫生计生委、盟国土资源局、盟林业局、武警锡盟支队、盟商务局、盟文体新广局、盟教育局、盟地震局、盟安监局、盟扶贫办、盟供销社、盟气象局、盟水文局、盟电业局、中国联通锡盟分公司、中国移动锡盟分公司、中国电信锡盟分公司、锡林浩特火车站、锡林浩特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锡林郭勒销售分公司。以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成员变化适时调整。

          3.2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盟行署的领导下,具有行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和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能。根据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种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工作预案。

          (3)及时掌握汛期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灾情和气象形势,了解长短期气象分析水预报,必要时启动应急防御对策。

          (4)部署、组织、检查全盟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计划管理。

          (6)负责统计掌握洪涝和干旱灾害情况。

          (7)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

          (8)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

          (9)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和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等。

          3.3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盟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做好驻锡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的协调工作,办理盟防汛指挥部请求派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重大防汛抢险措施。

          盟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盟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盟行署应急办:在盟行署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等工作。

          盟水利局:承担盟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和直属水库的安全监管。

          盟水文局:负责提供河流水文水情信息,所属水文站向属地防汛部门提供水文水情信息,并将全盟主要水文监测站水情信息通报盟防指相关部门。

          盟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式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盟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防汛期间出现的物价异常上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物价稳定。

          盟民政局:负责灾情核查,及时向盟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过渡性临时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统一管理、分配来自各方面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盟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盟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筹集并下拨防汛抗旱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盟文体新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审定的汛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抗旱动态。

          盟商务局:负责监控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盟住建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和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和受旱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指导沿河及山区城镇建房中的防洪工作;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城市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盟交通局:组织协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洪设施。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盟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统筹安排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用电供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盟煤炭局:负责煤矿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的落实,督促煤炭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修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煤炭企业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煤炭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盟农牧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农牧业受灾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自救、恢复生产。负责推广应用耐旱作物品种、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种植结构,负责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农牧业受灾损失情况。

          盟林业局:负责补办抢险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配合当地政府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收集、整理、反映林业旱涝灾害情况。

          盟扶贫办:负责将因灾致贫的贫困对象纳入扶贫范围,帮助其恢复生产。

          盟卫生计生委:负责水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及卫生监督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及时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和流行。

          盟电业局: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灾区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

          盟教育局: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盟地震局:负责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观测数据资料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建、改扩建防洪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

          盟国土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盟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察检查。

          各通信运营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各分公司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维护及安全,做好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旱情、灾情的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及时向用户发布相关信息。

          盟供销社: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信息和供货渠道。

          锡林浩特火车站:负责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阻洪设施;组织运力确保防汛抗旱物资的安全运输。

          锡林浩特民航机场:负责民航机场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协调运力确保防汛抗旱物资的航空运输。

          中石油锡盟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用油供应。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日常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式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加强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过程的监测的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并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水文部门负责提供河流水文水情信息,所属水文站应及时向属地防汛部门提供水文水情信息,并将全盟主要水文监测站水情信息定期通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

          4.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桥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可随时上报。

          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汛期洪水调度方案及时调度,同时要按照相关报汛要求将其工程运行状况按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水库抢险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险情严重时可越级直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存在漫坝危险或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水库抢险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民政、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当发生旱灾时,当地民政、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受旱严重或造成群众生活用水严重困难的情况,应立即上报。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统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抗旱统计制度(试行)》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盟行署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每年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制定严格的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布局,调整品种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旱情监测网,完善水位、视频监测和卫星通信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旱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措施。

          4.2.2预警支持系统

          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预案

          (1)《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是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应科学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各类预案应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备案。凡经审批发布的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坚决贯彻落实执行。

          4.3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级别

          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灾情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确定应根据预案设定条件和实际受灾情况,经过指挥部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可根据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动态调整或解除预警。

          4.3.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3.3预警的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电力、交通、通讯等特殊行业进行重点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发布无死角。

          4.4主要灾害预警

          1、主要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可能出现洪峰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主要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加强与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密切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当强降雨可能引发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预警,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2)山洪灾害易发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编制山洪灾害防御专项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定山洪灾害不同等级风险范围,制订转移路线,并明确转移责任人。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责任。每个嘎查村、组要落实山洪灾害监测员、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报,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4、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应对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界定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2、应急响应一旦启动,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发展变化,并及时统计上报灾情信息。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工作安排部署和本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3、防洪、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必要时,可由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乌拉盖水库的防洪调度由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由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与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锡林郭勒盟境内乌拉盖河、锡林河、滦河等主要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一次性洪涝灾害直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2、 Ⅱ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锡林郭勒盟境内乌拉盖河、锡林河、滦河等主要河流发生大洪水;

          (2)主要乡镇所在地城区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大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一次性洪涝灾害直接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3、 Ⅲ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锡林郭勒盟境内乌拉盖河、锡林河、滦河等主要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 重点行政村所在地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一次性洪涝灾害直接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4、Ⅳ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 锡林郭勒盟境内一般河流或山洪沟发生较大洪水;

          (2)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并有部分河道冲毁;

          (3) 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塘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一次性洪涝灾害直接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5.2.2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全盟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30%;

          (2)全盟农牧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

          (3)全盟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的比例大于等于30%以上。

          2、 Ⅱ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全盟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20%~30%之间;

          (2)全盟农牧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比例在20%~30%之间。

          3、Ⅲ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全盟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10%~20%之间;

          (2)全盟农牧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比例在15%~20%之间。

          4、 Ⅳ级响应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全盟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5%~10%之间;

          (2)全盟农牧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比例在10%~15%之间。

          5.3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由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报总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总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副总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5.4应急响应行动

          5.4.1Ⅰ级响应行动

          (1)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过会商、分析研判,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盟委、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盟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根据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请求, 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或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并及时商盟财政紧急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4)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盟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旱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测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精细预报。盟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盟行署、自治区防办和盟防指成员单位。

          (5)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报道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动态。

          5.4.2Ⅱ级响应行动

          (1)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过会商、分析研判,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盟委、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盟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根据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请求, 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救灾资金。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4)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盟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旱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测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精细预报。盟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盟行署、自治区防办和盟防指成员单位。

          (5)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报道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动态。

          5.4.3Ⅲ级响应行动

          (1)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过会商、分析研判,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盟委、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盟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根据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请求, 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救灾资金。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4)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定期向盟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旱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测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精细预报。盟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盟行署、自治区防办和盟防指成员单位。

          (5)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报道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动态。

          5.4.4Ⅳ级响应行动

          (1)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过会商、分析研判,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盟委、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每日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汛抗旱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盟防指提供水情预测预报意见和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

          5.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达到现状设防标准时,当地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两岸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泄洪,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滞洪区行蓄洪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5.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5.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国土资源、住建、民政、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山洪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扩大,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队伍、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5.5干旱灾害

          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4个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受旱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工矿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种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严重干旱

          a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把开源节流、应急调水、应急限水等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d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3)中度干旱

          a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 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 轻度干旱

          a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6信息处理

          5.6.1信息报送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续报详情。

          (3)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上报。

          (4)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盟行署、自治区防办,并及时续报详情。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和《抗旱统计制度(试行)》及时填报、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5.6.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旗县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审核和发布。

          5.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应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9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应急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电台等,确保通信畅通。河道、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通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手段,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中断正常节目播出,发布灾情信息。

          6.2抢险物资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县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盟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盟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盟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盟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锡解放军、武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3.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分蓄滞洪区分洪、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6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就诊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8资金保障

          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抗旱救灾等。盟行署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6.9技术保障

          6.9.1决策支持系统

          (1)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建立旗县级以上防指与盟防办、自治区防办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实现异地视频会商,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在防汛视频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紧急启用盟气象局或盟行署应急办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应急通讯。

          (2)充分利用县级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及时传到盟、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 建立和完善主要河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利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盟级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盟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编制主要河流、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6.9.2专家库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质、水利、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10宣传、培训和演习

          6.10.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设防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6.10.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市区及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各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抗旱技术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驻锡林郭勒盟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由自治区或盟市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10.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部队、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等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环保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和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城乡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8.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干旱: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8.1.11旱情指标与等级: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根据受旱对象的不同,旱情分为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农村牧区因旱饮水困难和城市旱情;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使其每人每天基本生活用水量不足20L,且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大于15天。旱情指标与等级评估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8.1.12轻度干旱:全盟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1、小于0.6,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0~15%。

          8.1.13中度干旱: 全区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6、小于1.2,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5~20%。

          8.1.14严重干旱: 全盟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2、小于2.1,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20~30%。

          8.1.13特大干旱: 全盟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2.1、小于等于4,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30%以上。 

          8.1.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8.1.16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7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8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9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8.1.20大型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8.1.2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2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锡盟锡署办批准。各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及相关河流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家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盟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盟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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