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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8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2 公开日期:2018-08-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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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2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锡林郭勒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高紧急救助和协调反应的能力,及时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退市或者其他债务挤兑,或由此而引发的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护债权人、被保险人及股民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我盟金融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全盟辖内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 (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具体包括: 

          1.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大规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的具有全区性影响、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辖内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体系)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经境内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保险(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证券(含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等地方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互联网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辖内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或退保等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7.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

          8.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重大金融犯罪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9.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10.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

          11.其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界定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或者全区大部分地区出现的,影响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在全区金融各行业已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本地区不能单独应对,需报告自治区政府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某一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五)工作原则

          1.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对于涉及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露。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的影响,行署主要负责维护全盟的社会稳定,行署相关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辖内各金融机构在行署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全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行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长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盟政法委分管维稳的副书记,行署协助分管金融、公安、应急、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行长、银监分局局长、金融办主任,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行署法制办、盟政法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农牧业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金融办、信访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保险行业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由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二)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应急机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统一领导、指挥全盟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确定行署有关部门、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6)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7)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情况,提出是否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8)及时向行署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行署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对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向行署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紧急会议。

          (5)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 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 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协调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信息及时搜集、监控境内外舆情信息,会同业务部门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政法委: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维稳工作,督促地区、部门制定维稳应急预案;协助地区、部门制定群体性事件、极端暴力事件、网络媒体炒作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及控访、维稳等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事项。

          (3)公安局: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组织警力协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和监督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帮助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提高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依法严惩冲击、打砸抢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的肇事人员。对寄卖行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组织、指导、监督寄卖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发现严重影响寄卖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4)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盟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行署批准后实施。

          (5)农牧业局:负责对全盟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督全盟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6)商务局:负责对全盟典当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督全盟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典当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负责引导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及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7)工商局:负责查处投资管理(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等机构不涉及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以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违法广告行为。

          (8)金融办:负责对全盟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权益类交易场所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对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行业和权益类交易场所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和权益类交易场所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和权益类交易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9)信访局:负责制定处理金融突发事件信访预案;协调处理信访反映的金融突发事件问题及相关举报信息,及时向行署、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情况,协调事发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和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信访工作。

          (10)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盟检察院做好金融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盟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起诉、审判、执行犯罪人员,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氛围。

          (11)银监局:负责对全盟银行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银行业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银行业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和配合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12)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金融行业领域敏感性、重要性问题的调查、监督、预警,加强对有关金融风险动态分析研判;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负责对全盟非银行支付机构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监管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13)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各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并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结果;协调衔接本级政府(管委会)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机构间的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14)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助上级监管部门对全盟保险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认定保险业有关风险问题,组织指导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15)各类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预警监测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接报后,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事发政府(管委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动态。

          (16)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二)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分类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并通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三)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盟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典当行、投融资中介公司等机构以及地方交易场所、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的风险监测。尤其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四、应急响应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地区、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涉及跨地区、超出行署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区政府处置的,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地区、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主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起相应应急处置的职责。

          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旗县市(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单独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五、处置与救助措施

          (一)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行署总值班室,30分钟内书面报告行署总值班室;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行署总值班室,45分钟内书面报告行署总值班室;发生一般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事发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在45分钟内电话报告行署总值班室,60分钟内书面报告行署总值班室。信息报告应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2.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的基础上研判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紧急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后期处置。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事发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合落实后期处置工作。后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核实已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应急终止。金融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四)总结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及有关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处置水平。

          (二)技术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岗,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工作开展;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社会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三)责任与奖惩。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支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用和一定日常经费,切实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五)检查审计。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动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八、善后处理工作

          金融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后,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心;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置经验和教训总结,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九、附则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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