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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18-0009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8-27 公开日期:2018-08-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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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7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引起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进行采购、储藏、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负总责。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落实粮食应急管理责任,对应急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4)协同应对,服从大局。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特殊情况下,经盟行署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实行临时限价、限量、定点供应等办法。  

          (5)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实际状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6)以人为本,确保供应。把“保证全盟人民人人都享有基本口粮”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1.4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应急状态,是指因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供应形势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粮食供应应急状态分为四级:警戒状态(Ⅳ级,蓝色)、紧张状态(Ⅲ级,黄色)、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特急状态(Ⅰ级,红色)。  

          (1)警戒状态(Ⅳ级,蓝色)。旗县市(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的,由旗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增加监测面和监测频率,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并报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市场粮油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两个以上旗县市(区)局部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20%-50%,且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三天超过正常日销量50%以上。

          (3)紧急状态(Ⅱ级,橙色)。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全盟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五日内价续上涨50%以上,且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三天超过日正常销量的1倍以上。

          (4)特急状态(Ⅰ级,红色)。全盟市场粮油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大部分区域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三日内持续上涨10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日正常销量的1倍以上。

          2.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盟行署成立锡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盟粮食局、宣传部、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军分区、工商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局、审计局、电业局、各通信公司、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粮食局,负责全盟粮食应急的日常工作。盟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粮食局、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的形势,分析判断粮食供应状态,提请行署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发布启动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查粮食应急工作。  

          (2)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分析盟内外粮食形势,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审议批准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下达应急行动指令。  

          (3)及时向盟委、行署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4)根据需要,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周边地区请求支援和帮助。  

          (5)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决定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提出全盟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盟内实际情况,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分析粮食供应状态,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相关文件、报告,及时报送有关情况信息。  

          (4)对预案的实施进行总结,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盟行署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3旗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

          (2)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指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如实上报情况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3)在本旗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要及时上报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4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盟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盟级储备粮油的建议;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盟粮食应急工作;会同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负责检查、统计粮食库存量及粮食经营企业日销售量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盟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传统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工作。

          (3)盟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解决粮油运输车辆,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用于粮食调运工作的需要;负责保障应急粮食公路运输的畅通。

          (4)盟发改委:负责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协调铁路运输工作。

          (5)盟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实施预案所需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盟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购进、调拨、加工、供应所需资金的贷款。

          (7)盟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负责维护应急粮食运输道路的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因粮食供应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8)盟教育局:负责提供全盟范围内高校、职业中专、寄宿制中学等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9)盟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济人员数量、救济标准、人员分布等信息,协助做好救济粮食供应工作;负责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的发放。

          (10)盟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超市成品粮进货、销售工作及主要粮食熟制品供应,同时提供关于粮油供应的相关信息。

          (11)军分区:负责提供驻锡盟部队军粮计划和军粮品种需求信息,必要时应提供运力支持。

          (12)盟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3)盟卫计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粮食进行抽检。

          (14)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5)盟农牧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16)盟审计局:负责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7)盟电业局:负责统筹安排电力调度,确保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18)各通讯公司:包括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等公司,负责通讯畅通。

          (19)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

          3.应急保障  

          3.1监测预警。盟粮食局负责健全完善盟内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并与发改委、商务局的粮油价格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需求、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启动本预案和制定盟内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本地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适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情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锡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锡盟盟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储备粮安全可靠,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要求,根据本地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购口粮人口、常驻流动人口)10-15天消费量测算,建立旗县级成品粮储备,并做好日常监管轮换,保证应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

          (2)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原粮和成品粮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完好,应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处理好储备粮轮换轮空期问题,保证储备粮常储常新。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熟练掌握粮食应急出入库流程,可迅速实现平战转换。

          (3)社会粮食经营企业:所有涉粮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食企业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为政府承担必要的应急义务。

          3.3粮食应急系统。建立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网络,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都要在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由锡盟粮食局在全盟范围内,选择一批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建立粮食加工网络。地区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盟应急成品粮定点加工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确定口粮缺口,立即组织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生产。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要在盟所在地按照每3万人口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2-3个应急供应点、苏木乡镇设立不少于1个应急供应点的标准,建立全盟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进入应急状态后,按照城镇居民、院校学生、当地驻军和社会救济的需要,及时将粮食投放市场,保障供应。

          (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进入应急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运输车辆,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投放地点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3.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本地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根据旗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建立情况建设成品粮应急储备库,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3.5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盟直有关成员单位和旗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所在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Ⅱ级、Ⅰ级预案启动时,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6培训演练。盟旗两级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并有较强操作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

          4.应急报告

          4.1报告情形。盟粮食局建立全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盟行署和自治区粮食局报告:

          (1)发生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2报告内容。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原因;辖区内主要粮食库存的品种、性质、数量、储存地点;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及分布地点、库存原料数量、最近的原粮储存地点;市场形势分析和价格走势;应对市场波动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 

          按照有粮应急、畅通应急、顺利应急的要求,市场波动时,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粮食应急预案,首先掌握和控制必要的粮源,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1)市场流动粮源和应急成品粮储备。在一般突发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行情况,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和旗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完成。  

          (2)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后,盟内15家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能随时启动粮食购销,组织粮源投放市场,平抑价格波动,满足市场需求。 

          (3)盟级储备粮。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量较少的情况下,经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动用盟级储备,重点保障本地口粮供应。 

          (4)自治区级储备粮。当本地粮源紧张、盟级储备不能满足当地口粮供应的紧张情况下,由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自治区级储备。 

          (5)中央储备粮。当市场波动激烈,在本地粮源紧张外购困难的特急情况下,由盟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再由自治区请示中央批准后就近调用中央储备粮。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1)当粮食市场出现警戒状态(Ⅳ级)时,由旗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增加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并报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当粮食市场出现紧张状态(Ⅲ级)时,涉及旗县市(区)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当粮食市场出现紧急状态(Ⅱ级)时,由盟行署决定启动盟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当粮食市场出现特急状态(Ⅰ级)时,由盟行署决定请求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支援。

          6.2应急响应程序

          6.2.1.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当接到旗县市(区)的紧急报告,并确认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旗县市(区)的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上报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布置应急行动。

          (2)本预案启动后,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各有关旗县市(区)保持联系,随时处理相关情况。

          (3)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盟行署报告粮食应急情况,及时向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真实可靠信息,协助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有效引导消费群体正确对待粮食市场形势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6.2.2.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命令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主要工作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6.2.3.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各旗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各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当某个旗县市(区)出现Ⅲ级应急响应时,该旗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由当地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及时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7. 应急措施 

          7.1警戒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加强粮食市场的监控。启动应急信息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密切关注市场粮价、销量和库存实物变化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商、发改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粮食局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7.2紧张状态时,除采取警戒状态时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应急加工、销售网络,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个体私营大的批发商的周转库存),并安排指定的企业加工指定的品种,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2)积极组织筹措粮源,做好粮食调运。落实本地区粮食调运计划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的粮食经营户采购、加工粮食。  

          (3)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发改委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研究提出市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4)做好动用盟级储备粮的前期准备工作。  

          (5)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维持社会秩序。  

          7.3紧急状态时,除采取警戒、紧张状态时各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储备粮。采取定点限量的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2)加快自救,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各农业旗县市(区)政府和财政、农业、水利以及农资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和恢复全盟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及品种,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3)民政部门要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4)保障学校、部队、工厂、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行业人员的口粮供应。 

          (5)向周边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7.4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警戒、紧张、紧急状态时的各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发改委会同粮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2)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范围、品种和标准,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别必要时,报盟行署批准后,中止所有粮食交易,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统一分配供应。暂停一切粮食外销,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

          8.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盟行署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9.应急供应事后处理

          9.1评估和改进应急预案实施中和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9.2应急能力恢复在半年内,对已动用和调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紧急状态的能力。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也要尽快恢复必要的粮食库存,以保证政府确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9.3收支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9.4经费清算盟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包括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市场粮和采购的应急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及时清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粮食加工、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及盟直相关部门涉及的因实行特别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给予适当补偿。对应急所需动用的自治区粮食储备情况,各储备单位和有关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10.附 则  

          10.1本预案由盟粮食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符合本级情况的粮食应急预案。

          10.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锡署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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