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拉动住房市场消费,本着能贷尽贷、能提尽提,释放住房公积金最大红利的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锡林郭勒盟调整了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公积金提取方面。将“本人、配偶及子女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公寓式住宅、回迁安置自住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基础类项目等,同一行为,符合条件的提人每人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公寓式住宅、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中自住住房改造等,同一行为,在提取时限内,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调整为2000元;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1500元”。
将“银行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超过3年(含)的,不可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业务” 调整为“银行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超过1年(含)的,不可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业务”。
将“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均无自住住房、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将“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作其共同借款人的父母或未婚子女不得以此购房行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作其共同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提取时限内以此购房行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新增缴存人、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方面。将“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非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和30%、购买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和非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和60%”调整为“购买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20%。
将“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互为共同借 款人(不得贷后添加)”调整为“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可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时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户籍已婚子女可互为共同 借款人(可贷后添加,需核查各自实有住房套数,合计超过2套住房的,不得添加)”。
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不 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方式由“认贷”调 整为“认房”,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有住房合计套数。合计已有1套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将“锡林浩特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 其他旗县市区最高50万元”统一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70万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由等额本息调整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将“部分还款每次不得低于3万元”调整为“部分还款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
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时限方面。将“购买、建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贷款时限自购建翻修行为发生 3年内(7层及以上4年内),二手房申请贷款时限自产权 过户2年内”调整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行为 发生2年内(7层及以上3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