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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锡林郭勒盟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来源:政协办 发布日期:2015-08-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锡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锡盟政协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应我盟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由盟政协推荐到邀请单位担任民主监督任务的政协委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
        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批评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聘请单位提出的监督任务,积极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各项监督活动,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深入实际、走向基层、贴近群众,反映和转递人民群众对聘请单位及相关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协助聘请单位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盟委、.盟行署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
           (四)积极将监督工作同委员履职相结合。.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权利:
           (一)知情权。通过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形式,听取情况通报,了解履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二)调查权。通过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查访、视察等活动,了解真实情况;
           (三)批评建议权。通过聘请单位、盟政协有关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义务:
           (一)加强学习,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遵守聘请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指导,严守保密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自觉维护政协委员形象。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推荐、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向盟政协办公厅正式书面邀请,明确拟聘特邀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基本条件、人数需求等。
           盟政协办公厅收到邀请函后,按照“党派优先、专业相近、履职积极”的原则,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出初步人选,初步人选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另征求盟
        委统战部意见。初步人选经盟政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形成建议名单,报请盟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备案,向聘请单位推荐。
           第九条  聘请单位确定特邀监督员后,应颁发聘书,并视情公告特邀监督员名单。特邀监督员聘期一般与政协届期相同,如需续聘,由聘请单位同盟政协办公厅协商决定并备案。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建议聘请单位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不再担任委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特邀监督员的解聘,由聘请单位与盟政协办公厅协商,盟政协办公厅备案,并通知委员本人。
           委员也可申请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申请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委员,需向盟政协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与聘请单位协商后,报盟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批准同意后通知聘请单位和委员本人。  

          第四章  联系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盟政协特邀监督员工作由一位副主席分管,由办公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与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通过每年召开全体特邀监督员会议或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探讨和改进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方式方法。
           特邀监督员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年度履职统计。
           第十三条  加强与聘请单位日常工作联系。年初了解聘请单位工作计划,年中、年末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聘请单位的情况反馈和意见建议,协同聘请单位开展学习培训、履职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