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关于做好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19] 41 号),现将我市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对象
盟、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外省、自治区派驻锡市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管辖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审核认定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9年6月30日前(法定休息日除外),向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锡林浩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申报。2019年8月1日后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制审核。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数、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持所需资料到审核认定机构申报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保障金。
三、审核认定管理
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由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锡林浩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
四、审核认定方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自助审核
第一步:登录http://110.16.77.78:8008/report/ ,登录后修改初始密码。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上一年度单位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残疾人就业部门确定上传材料无误审核通过24小时后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内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残疾职工的户口第一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备案花名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本。
4、残疾职工2018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18年基本保险的最后一次交费票据。
5、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企业、民办非企业)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企业、民办非企业)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
残疾人就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通过审核,24小时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每页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报表》可到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也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五、审核认定地址
盟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头为911152500或盟工商注册的开头为152502)到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审核业务(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106号锡盟残联综合楼)
联系人: 毕力格图 王丽欣
联系电话:0479-8201411 0479-8203636
市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头为911152502或市工商注册的开头为152502)到锡林浩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审核业务(那达慕大街东段原职业学院3号楼1楼东)
联系人: 褚一磊 贾彦峰
联系电话:0479-8230876 0479-8220563
锡林郭勒盟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