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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统计监测评价 提升统计监督效能

        访谈时间:2022年8月16日
        访谈嘉宾:锡林郭勒盟统计调查中心主任 薛清
        访谈简介:202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意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统计工作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高瞻远瞩和系统谋划,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监督意见》指明了统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访谈实录

        嘉宾:

        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也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遏制“数字上的腐败”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文件,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统计监督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功能的最高体现和升华。当前,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统计监督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作用既是一项党中央重大的决策部署,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印发《监督意见》,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监督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学习领会,不折不扣把《监督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主持人:
        《监督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
        主持人:
        《监督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持人:

        《监督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主持人:
        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意见》有哪些工作措施?
        嘉宾:

        (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监督意见》强调,“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按照统计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聚焦关键指标,提升调查取证能力,实施常态化统计执法,实现一个年度内对所有旗县市(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覆盖,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效。

        (二)着力提升统计数据监测分析能力。《监督意见》要求,“要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统计部门要持续拓展统计监测领域,特别是要加强对数据背后影响因素的分析,深入研究累计和当期数据、外需和内需指标、上游和下游企业经营指标、产业链下游和上游等指标数据分化现象,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

        (三)落实好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监督意见》要求,“要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要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要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机制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