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锡盟市场监管局编制了《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渠道。

             线上主动公开渠道:请登陆锡盟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gsj.nhhhly.com/)。

             线下主动公开渠道:锡盟市场监管局办公楼308室(地址: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5号;联系方式:0479-6832012 ;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渠道。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锡盟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地址: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5号;联系方式:0479-6832012;传真号码:6832015,邮政编码:026000,电子邮箱地址:xmscjgj@163.com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锡盟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邮箱地址:xmscjgj@163.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锡盟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属于不是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锡林浩特市新区劳动大厦北

          邮政编码:026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9)6832012

          传真号码:(0479)6832015

          邮    箱:xmscjgj@163.com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